喬同超 - 18新利注册
律師團隊
喬同超
喬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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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 | 重大爭議解決業務部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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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景

喬(qiao) 同超律師的主要執業(ye) 領域為(wei) 民商事爭(zheng) 議解決(jue) ,並專(zhuan) 注於(yu) 資本市場領域的糾紛處理,尤為(wei) 擅長辦理金融資管、公司商事和證券領域等的訴訟、仲裁以及合規業(ye) 務。辦理案件數量眾(zhong) 多,擁有在最高院和不同層級法院,以及不同仲裁機構辦理案件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主要包括中信資本、中信證券、招商銀行、招商證券、招商財富、中金係企業(ye) 、平安銀行、京基地產(chan) 以及多家知名投資機構、多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喬(qiao) 同超律師擅長處理金融資管領域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擁有代理不同主體(ti) 處理糾紛的經驗,近三年以來曾代表7家基金管理人、1家基金托管人、1家投資顧問成功應對近百名投資人提起的訴訟、仲裁和行政舉(ju) 報等,共涉及17隻基金/資管產(chan) 品、25個(ge) 底層標的(債(zhai) 權、股權等),案件累計金額超過2億(yi) 元,亦曾多次代表投資人成功進行索賠;熟知“募投管退”全鏈條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問題,積累了體(ti) 係化、綜合化的經驗,能夠就各個(ge) 環節提供相應的法律谘詢、合規建議等,並對金融監管政策和司法裁判趨勢的變化有著較為(wei) 深刻的認識和理解。

在公司商事領域,喬(qiao) 同超律師亦具備豐(feng) 富的實務經驗:主辦的案件類型多樣,涵蓋股東(dong) 資格確認、知情權、公司決(jue) 議、公司減資、法人人格否認、業(ye) 績對賭、定增保底、公司擔保、股權轉讓/回購、公司解散/清算、合夥(huo) 企業(ye) 糾紛等;富有鑽研精神,善於(yu) 在新類型新業(ye) 務特別是疑難複雜案件中提出創新性解決(jue) 方案,並贏得多起具有典型意義(yi) 的首例案例;曾辦理10多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累計金額達14億(yi) 元,成功幫助客戶挽回巨額損失,客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對代理工作予以特別致謝。

在證券合規、訴訟領域,喬(qiao) 同超律師也有相應的項目經驗,熟悉證券領域及上市公司相關(guan) 監管規定,曾參與(yu) 辦理上市公司控製權糾紛,協助上市公司大股東(dong) 、董監高和資管公司等應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與(yu) 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等,並曾辦理多起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此外,喬(qiao) 同超律師在申請訴訟/行為(wei) 保全、申請強製執行、執行異議/複議、執行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參與(yu) 分配/分配方案異議,以及申請執轉破等方麵均有相當的實操經驗。


業(ye) 務領域

爭(zheng) 議解決(jue) | 私募基金、資管、信托 | 公司/上市公司法律事務 | 證券合規及訴訟 | 企業(ye) 常法


代表案例

金融資管類

1.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人之間的基金合同仲裁糾紛,投資人的索賠金額高達1億(yi) 多元,在已有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認定管理人沒有及時要求債(zhai) 務人回購並啟動司法程序、構成違反勤勉盡責義(yi) 務的被動局麵下,通過有效答辯使得管理人免於(yu) 因此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2.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人之間的資管合同係列訴訟糾紛,案涉標的額約3,200萬(wan) 元,通過有效答辯及庭審發揮,使投資人開庭後主動撤回起訴,另一未撤訴案件取得全麵勝訴結果。

3.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人、托管人之間的基金合同係列仲裁糾紛,案涉標的額約2,400萬(wan) 元,在銷售材料證據不利的情況下,通過有效答辯,取得全麵勝訴結果,管理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4.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人之間的基金合同係列仲裁糾紛,案涉標的額超3,500萬(wan) 元,在事實以及證據極為(wei) 不利(涵蓋第三方代銷、適當性管理、投前盡調、投後管理及風險處置、監管處罰等)的情況下,通過有效答辯,取得遠超類案裁決(jue) 以及客戶預期的勝訴結果。

5.代表某證券公司處理其作為(wei) 私募基金托管人與(yu) 投資人之間的兩(liang) 起仲裁糾紛,投資人的索賠金額高達8,000萬(wan) 元,取得全麵勝訴結果,托管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6.代表某管理谘詢公司處理其與(yu) 投資人之間的基金合同訴訟糾紛,案涉標的額約200萬(wan) 元,法院判決(jue) 駁回投資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7.代表某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者之間的基金合同仲裁糾紛。

8.代表某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人、托管人之間的基金合同仲裁糾紛,案涉標的額約400萬(wan) 元,投資人以管理人未履行適當性義(yi) 務等主張損失賠償(chang) ,在適當性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通過分別從(cong) 主客觀層麵充分論證投資人為(wei)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並強調投資人已領取投資收益無權再以適當性問題主張權利,最終代理意見被仲裁庭采納,駁回投資人要求賠償(chang) 損失的仲裁請求。

9.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處理其與(yu) 投資人之間的確認基金合同無效/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基金清算等仲裁糾紛,投資人的仲裁請求最終均被全部駁回,取得全麵勝訴結果。

10. 代表某資產(chan) 管理公司應對私募基金投資人提起的申請撤銷基金合同案件仲裁裁決(jue) 係列糾紛,法院最終駁回投資人的撤裁申請。


公司商事類

1.代表某兩(liang) 家投資公司處理其與(yu) 標的公司及其股東(dong) 之間涉及定向減資的公司決(jue) 議效力確認糾紛,法院認為(wei) 定向減資無需經過全體(ti) 股東(dong) 一致同意進而駁回對方確認決(jue) 議無效的訴訟請求。

2.代表某國有股權投資管理平台處理其所涉法人人格混同的係列仲裁糾紛,在前案裁決(jue) 已經認定構成人格混同的不利情況下,通過有效答辯使得申請人在裁決(jue) 作出前主動撤回仲裁申請;另一案件最終裁決(jue) 認定不構成人格混同,取得全麵勝訴。

3.代表某兩(liang) 家投資機構分別處理其與(yu) 兩(liang) 名自然人之間的定增保底仲裁糾紛,案件標的額約3,200萬(wan) 元,仲裁機構最終認定定增保底協議有效,取得全麵勝訴裁決(jue) 。

4.代表某投資機構以LP名義(yi) 對合夥(huo) 企業(ye) 債(zhai) 務人提起有限合夥(huo) 人派生訴訟,案涉標的額約2,200萬(wan) 元,創造性地將股權受讓方背後的合夥(huo) 人、股東(dong) 均列為(wei) 共同被告,使得背後的關(guan) 聯交易及“抽屜協議”得以暴露,最終對方因訴訟、合規風險而主動選擇和解,LP順利退出並獲得足額分配款。

5.代表某投資機構處理其與(yu) 標的公司、業(ye) 績對賭方和擔保方之間的股權回購糾紛,案涉標的額約2,700萬(wan) 元,在一審僅(jin) 判決(jue) 支持股權回購款並且二審采取書(shu) 麵審理的情況下,通過細致詳實的書(shu) 麵上訴意見,最終使得二審改判同時支持業(ye) 績補償(chang) 款和股權回購款,並支持了標的公司的違約賠償(chang) 和擔保方的連帶保證責任等。

6.代表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dong) 處理其與(yu) 第二大股東(dong) 、某自然人之間的定增保底仲裁糾紛,案涉標的額超2.3億(yi) 元,在該案中主張案涉定增保底協議無效,已兩(liang) 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作出裁決(jue) 。

7.代表某上市公司二級控股子公司處理與(yu) 某商業(ye) 銀行之間的違規存單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曆經一、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案涉標的額超1億(yi) 元,該案件可能是全國首例認定一人公司對外關(guan) 聯擔保須穿透回避表決(jue) ,進而判決(jue) 質押擔保無效的勝訴案例,同時可能是當時類案糾紛中法院判決(jue) 擔保人承擔最低責任比例的勝訴案例,客戶僅(jin) 僅(jin) 承擔擔保無效後30%的補充賠償(chang) 責任。客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就違規擔保係列案件的代理工作予以特別致謝。

8.代表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處理其與(yu) 某商業(ye) 銀行之間的存單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標的額超1.46億(yi) 元,二審庭審結束後接受委托,通過提交庭後代理意見,最終由一審判決(jue) 駁回客戶的全部訴訟請求,變為(wei) 二審改判存單質押合同無效,客戶承擔50%的補充賠償(chang) 責任。該案件後由最高院提審,可能是類案糾紛中目前唯一由最高院提審的案件,最終取得最高院維持二審判決(jue) 的勝訴結果。

9.代表某上市公司處理其與(yu) 某小額再貸款公司之間的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標的額超過2,000萬(wan) 元,可能是全國首例涉及以票據背書(shu) 形式實施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並判決(jue) 判無效,上市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勝訴案例。

10.代表某上市公司處理其與(yu) 某基金公司、某自然人之間名為(wei) 基金、實為(wei) 借貸所涉及的擔保糾紛,案涉標的額約1億(yi) 元,取得全麵勝訴結果,上市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證券領域類

1.參與(yu) 辦理“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通過論證“實施日”和“揭露日”縮短投資人的索賠區間,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免賠金額接近80%。

2.參與(yu) 辦理“延安必康”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成功說服法院采取有利於(yu) 上市公司的示範判決(jue) 方式審理案件,並在示範案件中為(wei) 上市公司爭(zheng) 取免賠金額超過40%,為(wei) 上市公司和解結案創造了條件。該示範案件入選《優(you) 化營商環境 助力西安高質量發展 西安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3.參與(yu) 辦理某上市公司及其時任董監高應對信息披露違法引發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為(wei) 上市公司爭(zheng) 取免賠金額超過40%。

4.協助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監管機構的調查、進行陳述申辯。


其他項目類

1.入選北京市延慶區司法局2025年度法律援助服務項目,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2.代表某地產(chan) 公司處理其與(yu) 某股份公司、某自然人之間的確認合同無效再審程序,法院最終駁回該自然人確認拆遷補償(chang) 合同合同無效的再審申請。

3.代表某合夥(huo) 企業(ye) 處理其所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jue) 糾紛以及不予執行仲裁裁決(jue) 糾紛,法院最終駁回對方的撤裁申請以及不予執行申請。

4.代表某資產(chan) 管理公司處理其與(yu) 投資人之間主管異議程序的一、二審以及再審,均取得全麵勝訴,法院駁回對方的主管異議申請。

5.辦理某地產(chan) 公司與(yu) 某藝術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

6.辦理某地產(chan) 公司與(yu) 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某自然人之間的城市更新單元實施主體(ti) 確認以及撤銷的係列行政訴訟糾紛。

7.代表某證券公司以及某投資機構申請參與(yu) 分配,對相關(guan) 執行裁定書(shu) 提出執行行為(wei) 異議和複議,並對財產(chan) 分配方案提出異議。

8.代表某公司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並就執轉破等法律問題提供相關(guan) 法律谘詢。


實務文章

1.參與(yu) 撰寫(xie) 《速評<私募條例>兼論對私募基金爭(zheng) 議解決(jue) 的實務啟示》,並被收錄於(yu) 出版物《私募與(yu) 基金熱點問題解讀及實務分析II》中。

2.作為(wei) 核心成員參與(yu) 私募基金課題研究,就私募基金的合同性質、效力,合同解除,適當性義(yi) 務,代銷機構責任,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常見違約行為(wei) ,損失賠償(chang) 等問題進行係統性梳理研究。

3.“對賭糾紛中常見法律爭(zheng) 議問題的實務分享(上)”,載微信公眾(zhong) 號“天同訴訟圈”,https://mp.weixin.qq.com/s/tkIRm2xyvRq0FEfiUHld7Q。

4.“對賭糾紛中常見法律爭(zheng) 議問題的實務分享(下)”,載微信公眾(zhong) 號“天同訴訟圈”,https://mp.weixin.qq.com/s/xzYUwoX7S2OLrrYZ8x_0wA。